*ST宁科:*ST宁科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2:49:56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5-05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 新增“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
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
会宁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并公告。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意见。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会提出请求。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的同意。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的同意。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和主持。 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持股比例。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