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6 02:12:46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3 月 22 日至 4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议案,并同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 见。
上 述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二、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14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本次拟授予的
权益,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数由 493 人调整为 479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823.38 万
份调整为 813.74 万份。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本
权(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813.74 100.00% 0.65%
(合计 479 人)
合计 813.74 100.00% 0.65%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