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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6:31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额,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额,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79.9688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79.9688 4,779.968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 4,779.9688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计划的除外。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通过。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过。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
质的证券, ……
……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种义务。 担同种义务。
……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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