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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7:29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及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流程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及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及投资者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发声,做好澄清及信息披露工作,减少误读误判。舆情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三)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及舆情影响程度,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相应的信息澄清。其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
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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