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6:47: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联系方式:020-38381556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榃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43 楼 02-07A 单元
联系方式:020-38381063
保荐代表人姓名:翁嘉辉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43 楼 02-07A 单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 号),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特气体”)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 6,46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46,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7,821,867.9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38,178,132.08 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华特气体签订持续督导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华特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气体经营情况,对华特气体开展持续
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华特气体未发生按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有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华特气体或相关当
5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本持续督导期间,华特气体及其董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6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华特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气体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
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内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司的规范运营。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保荐机构督导华特气体严格执行信息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相关文件。
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10 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不存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在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而向上海证券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本持续督导期间,华特气体及其控股
11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13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项。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4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项。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需要专
1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16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将可能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
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研发失败、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关键设备被淘汰、恶性竞争等风险。
公司的特种气体主要面向集成电路、显示面板、光伏、新能源等产业,该类产业具有技术革新频繁、迭代快速的特点,随着下游产业自身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对特种气体等半导体材料的纯度、杂质含量等技术指标要求将不断提高,公司只有持续不断地推出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才能保持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未来,若公司未能及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作出前瞻性判断,或因技术升级迭代进度和成果未达预期,致使技术水平落后于行业升级换代水平,不能适应下游客户的迭代需求,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特种气体行业的技术壁垒较高,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在气体行业有着多年的从业经历,技术经验丰富,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具有重要意义。而随着特种气体行业的发展,行业内的人才竞争也日益加剧,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收优秀人才的加入是公司能否在行业内持续保持技术领先优势的关键。一旦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及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全球工业气体市场垄断格局明显,林德集团、液化空气集团等海外巨头占据较高市场份额。在电子特气领域,国内市场也主要被外资企业垄断,公司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激烈竞争。随着国内同行的发展以及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布局,可能会导致市场份额的争夺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