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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9:1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胜科纳米(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朝前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旻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5,707,65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020%,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均
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55,465,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4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2,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692,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6,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 8,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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