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华联控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9:18:5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即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单位公司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发挥检查、评价、鉴证、建设的职能,为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
第五条 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可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可视情况对下属单位派驻内审专员。派驻的内审专员接受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以确保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配备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命、替换或解职,应由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之后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命、替换或解职,应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胜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三) 对公司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 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 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六) 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七) 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八) 公司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审计活动和咨询活动。
审计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检查的行为。审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高级管理层离职审计);
(三) 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四) 内部控制审核;
(五) 舞弊审计;
(六) 重大事项审计;
(七) 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和其他审计事项。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通过与相
关单位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由审计部负责人每年草拟,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有权启动、采取内部审计认为系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行动。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委员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 审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 审计部可根据需要派驻审计专员对下属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 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 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 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六)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
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七) 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八) 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