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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22:37:39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702,288,4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655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5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1,043 人,代表股份 617,097,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630%。
2.经查验,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14,170,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1%;反对 3,8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 1,404,64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14,750,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反对 3,370,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 1,263,9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一)项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上述第(二)项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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