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谢芳)
公告时间:2025-04-29 01:11:09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谢芳)
作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4 年度的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
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谢芳,女,197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厦门大学工
商管理学硕士,曾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区副总监,德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深圳市分享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深圳市亚布力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 年 9 月起至今任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重大事项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8 次,本人应出席 4 次,实际出席了 4 次,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出现投反对、弃权票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本人应出席 1 次,实际出席 1 次,
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 2024 年 9 月起任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尚未在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中任职。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及内审人员介绍审计意见情况,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5、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深入了解了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检查,累计现场工作时间 5 日(2024 年 9 月起
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主动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跟进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内部制度执行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本人对公司进行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时,能够就关注事项与本人进行充分沟通,对本人要求补充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
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3、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 2024 年12 月 16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已连续 4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发表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从业资格和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胜任公司的相关审计工作要求,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
4、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 15 名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93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102,000 股,占目前
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99%。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潘君方、王强、杨慎等合计 15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 15 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已完成2023 年度的权益分派工作,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08 元/股。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相关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能力。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谢芳
202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