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2:46:57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重庆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5、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4.7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5.6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营运资金管理、投资、筹资、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税务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价格管理与供应商管理、资金支付、销售收入确认与应收账款管理、投资决策、研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互联网业务、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1)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1)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重大缺陷 或错报≥利润总额的 5%;
或错报≥资产总额的 3%;
或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经营收入总额的 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重要缺陷 或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总额的 5%;
或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产总额的 3%;
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0.5%;
一般缺陷 或错报<利润总额的 3%;
或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或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上述认定标准以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并按
照孰低的原则作为缺陷认定的标准值。
(2)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标准
? 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任何程度的舞弊;
?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期
限后未得到改正;
? 控制环境无效;
? 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
? 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
? 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而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
? 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 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 已发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其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内控缺陷。
②重要缺陷标准
?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时
间后整改不全面、不彻底;
? 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 会计计量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信息滞后或信息错误;
? 财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 会计科目确认依据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③一般缺陷标准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缺陷。
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与一般缺陷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判定该缺陷的类型。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1000 万元及以上。
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500 万元以下。
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判定该缺陷的类型。
(2)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标准
?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 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 媒体频现重大负面新闻、涉及面广;
?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 出现集体违规违法案件。
②重要缺陷标准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
影响;
? 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 媒体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得到整改;
?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
时间后,整改不全面,不彻底;
? 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 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③一般缺陷标准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
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 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 其他非财务报告缺陷。
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标准只要符合一条即可判定
该缺陷的类型。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3. 前期内控缺陷整改情况
针对 2023 年度公司内控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整改,公司成立了
专项小组,同时公司管理层主要以内控制度与业务实际深度融合为目标,从组织机构、制度修订和业务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内控整改,具体如下:
(1)针对应收账款管理的整改
公司成立了应收账款专项整改小组,由公司经理张新中任组长,由财务、商务、法务、业务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推进应收账款整改工作。专项小组重新分析和梳理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相关部门重申应收账款形成的流程控制、应收账款收款及追收管理、应收账款坏账核销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整改重点是落实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确保执行的有效性。
在具体合同执行中,强调了签订合同前重视信用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重视客户的选择和信用调查,严格落实合同评审过程,对 2024
年签订合同新客户严格进行客户信用评价工作。
公司重点梳理了历史应收账款,由商务部建立应收账款台账,按照账龄进行明晰划分,并明确负责的商务人员和销售人员,落实应收账款催收责任制。商务助理和销售人员在货款到期前提醒客户准备支付到期应收款并跟进实际回款情况,对逾期应收账款由商务助理协助销售人员通过发催款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必要的话交由法务部门进行法律手段处理。
(2)针对重大诉讼的整改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技公司”,2021 年 1 月份处置股权不再纳入
合并范围)供应商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承
诺书》载明,若科技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2022 年,公司因该承诺函被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共 9 起诉讼)。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2022 年度,高鸿股份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说明已针对上述问题完成了整改。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12 起案件与之前 9 起案件案情基本一致。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常
州 2022 年 9 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