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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5:44:2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兴齐眼药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迪 联系电话:021-23187088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显 联系电话:021-231859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3次(含2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已报送。募集资金现场检

项目 工作内容
查无需报送相应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年4月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等最新
法律法规的培训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 条的 不适用
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 不适用
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 不适用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
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 不适用
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不适用
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

项目 工作内容
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 是 不适用
用方面的承诺
2.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是 不适用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4. 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
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
“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
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
利与义务。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 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2024 年 1 月 8 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
改情况 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
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
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
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
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
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
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石迪 王 显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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