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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6:24:03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 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5-018
债券代码:138999 债券简称: 23 公用 01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 24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附后。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备案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注: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本章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原章程中涉及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章程亦做相应变更。原章程中“股东大会”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原监事、监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事会及相关内容,原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能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个别字词调整、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条款位置调整不再一一列述。)
则》”)(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区)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就
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
务总监。 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为 1400 万股,成立时发起 普通股总数为 14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人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认 金额为 1 元。成立时发起人上海大众出
购 500 万股,发起人上海市煤气公司、 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500 万股,发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海申华电工 起人上海市煤气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浦联合公司各认购 100 万股,占公司可发 东分行、上海申华电工联合公司各认购
行普通股总数的 57.14%。 1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7.1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 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增加资本。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告;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股份; 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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