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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滨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6:49:1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4 月 28 日,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
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应废止。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股东大会” 原条款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
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规定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押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 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效。 无效。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请求人民法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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