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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鸿万立: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7:04:09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4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三节 独立董事......3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 监事会......39
第一节 监事......39
第二节 监事会......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知......46
第二节 公告......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二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为浙江泰鸿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77936099XJ。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经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相关审核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85,100,000 股,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ion Vanly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 1178 号;
邮编:3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400,0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公司秉承“诚信、创新、拼搏”的企业文化精神,树立“卓越品质、技术引领、精益管理”的企业价值观,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创造力,实现客户、员工和股东的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模具研发、制造、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台州市海虹大道 100 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具体如下:
序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 出资时间 取得方式
号 额(万元) 额(万元) 例(%)
1 应正才 8,644.39 8,644.39 34.34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2 邵雨田 3,034.30 3,034.30 12.06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3 陈君华 1,803.62 1,803.62 7.17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4 台州汇明股权投资合 1,748.00 1,748.00 6.94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应灵敏 1,747.86 1,747.86 6.94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6 台州德润股权投资合 1,636.00 1,636.00 6.50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方东晖 1,271.08 1,271.08 5.05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8 郑永茂 1,090.46 1,090.46 4.33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9 罗华富 763.55 763.55 3.03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10 台州元润股权投资合 654.00 654.00 2.60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应再根 640.00 640.00 2.54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12 官斌 560.62 560.62 2.23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13 周亚群 460.00 460.00 1.83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14 郑开见 456.12 456.12 1.81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15 应正法 400.00 400.00 1.59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16 应友明 200.00 200.00 0.79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17 吴建夏 60.00 60.00 0.24 2017 年 8 月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25,170.00 25,170.00 100.00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51,7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40,400,000,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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