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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7:10:20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1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203 人,预留授
予部分共计 38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部分为 629.772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76%;预留授予部分为 65.34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8%。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公
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87.00 万股调整为 2,271.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98.00万股调整为 1,982.0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00 股。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07 人,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680,000 股。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
公告》。
9、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以人民币 6.8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9 名符合预留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尚未授予的预留权益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 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9 人,预留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6.00 万股。2023 年 7 月 26 日,
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11、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
的全部 9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办理完成
回购注销手续。
12、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95.112 万股。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实际授予登记的股 实际授予登记的激
(元/股) 票数量(万股) 励对象人数(人)
首次授予 2023 年 4 月 26 日 5.65 1,968 207
预留授予 2023 年 6 月 27 日 6.85 206 39
注:1、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4 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20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的数量调整为 1,968万股。
2、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 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39 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的数量调整为 206.00 万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5月29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7月24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5月28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23日届满。
(二)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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