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科技: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7:21:06
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行使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30.38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3,346.6667 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502.0000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3,848.6667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13,386.6667 万股增加至 13,888.6667 万股,发行总
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
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开发科技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而延期交付的 5,020,000 股股票,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登记于北京诚旸投资有
限公司(诚旸战略新产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海证期货金星稳健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北京鼎兴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策略精选权益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对象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2025年3月28日)起锁定 9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 3,848.6667 万股,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669.3333 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17.39%,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3,179.3334 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82.6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已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
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452 号
《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结构变化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序 股东名称 后)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持股 持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
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或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
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控股股东、发行前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持股 10% 以上股
1 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 52.29% 70,000,000 50.40%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东
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4、(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
滑 50%以上,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 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
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下同)锁定期限 24 个
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
仍下滑 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3)
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序 股东名称 后)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持股 持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5、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