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穆培林)
公告时间:2025-04-29 17:42:1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穆培林)
本人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穆培林,女,中国国籍,1966 年 1 月出生,致公党党员,中国注册会
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二级业务经理,已退休;现任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11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仔细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报告,着重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本年应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实际出席会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参加会议 议次数
11 11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战
略委员会会议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本人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均已按要求出席会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履行职责,审慎发表意见,独立、客观、严谨地行使表决权,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和提出异议的情形。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召开了 5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认为,独立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财务部门、内审部门保持沟通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内控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同时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
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并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了解公司股东关注的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 4 次定期报告,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未发现有违规行为发生。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了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人同意并签署了各定期报告的确认意见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听取了公司本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重大偏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改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仍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 2023 年年末总股本
813,974,00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63,489,972.08 元(含税)。本人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同时兼顾了对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了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阅读和分析,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锁及上市流通相关手续。同时,公司回购注销了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规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属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上
述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将对外担保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等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密切关注公司法人
治理、战略发展、关联交易、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另外,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任期内,本人仍将继续依法认真履行独董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深入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积极健全完善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建议,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穆培林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