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9:34:36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5-05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由朱健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7人,实到17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5-0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风险偏好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公司风险偏好定位为中等偏积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自有资金业务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公司2025年度自营投资业务规模不超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限,其中,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业务规模不超过2024年末集团模拟合并净资本的75%;自营非权益类证
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业务规模不超过2024年末集团模拟合并净资本的300%;信用业务规模不超过2024年末集团模拟合并净资本的195%;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自营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额度内确定或调整公司各单位自营投资业务规模和信用业务规模。
需说明的是,上述自营投资业务规模和信用业务规模是根据监管规定、公司战略、市场环境及风险状况等确定,其上限及变化并不代表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对于市场的判断,实际规模的大小于开展业务时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分别回避了本预案中相关关联事项的表决,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无反对票或弃权票。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成员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授权系公司根据A+H股上市公司的惯例而做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暂无明确计划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份。
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给予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和一般性授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以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处理公司A股及H股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就该等股份订立或授权发售协议、协议或购买权。
2、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
权或其他原因配发)的A股及H股的面值总额分别不得超过:(1)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A股总面值之20%;及/或(2)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H股总面值之20%。
3、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4、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配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第4项和第5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7、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及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就发行A股及/或H股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2、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止;3、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三)公司董事会仅在符合《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并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的一切必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
(四)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共同或者单独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递交与配发、发行及处置一般性授权项下股份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
(一)将公司《章程》修订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章程修订内容进行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调整。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中期业绩和
公司资金需求状况,决定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条件:以满足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并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相关规定为前提。
(二)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金额上限:中期利润分配总额以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为限。
(三)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
(四)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次数:不超过2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条款如下:
(一)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注册、备案、认可或登记,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境内外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发行。
(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50%,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含当前已发行待偿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各类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规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上限的规定及各类风险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
(三)具体发行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按实际发行情况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短期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收益凭证、次级债券、次级债务、项目收益债、永续/可续期债券、可交换债券、减记债、资产支持证券(票据)、贷款(包括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和非银机构贷款等)及其它
按相关规定经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注册、备案、认可或登记的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可发行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发行的离岸人民币或外币债券、次级债券、次级债务、中期票据、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永续/可续期债券、可交换债券、减记债以及贷款(包括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和非银机构贷款等)等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或认可的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特殊目的载体转让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融出资金形成的债权资产、股票质押回购债权资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利,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次议案所涉及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不与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股票及其任何权益衍生品挂钩。
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五)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发行永续债券、可续期债券等无固定期限品种的除外。
(六)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以为固定利率品种和/或浮动利率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