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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9 20:30:59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和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者基础,以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2、真实、充分的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的诚信原则,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的公平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新媒体平台等方式接待投资者的咨询,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2、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
4、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恰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5、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制、寄送工作;
6、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7、建立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8、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0、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证券部)应当以恰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包括(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外):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建设;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上设置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设立专线电话用于投资者的来电咨询,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积极耐心的工作态度;

6、邮寄资料;
7、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媒体宣传;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国际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互联网址是:http://www.mailyard.com.cn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守信、有热情、有责任心、
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2、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业等状况;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相关法规、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八条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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