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12 18: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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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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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聘请,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昆明市人民中路 6 号
昆船大厦 17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进松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1,277,1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36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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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2,757,6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649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519,5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716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1,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38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共计14项议案,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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