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9:26:49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37 号)核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880,23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7.8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644,999,930.24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1,539,622.64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345,182.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21,115,125.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大华验
字[2021]000735 号”验资报告(募集总额),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出具了“大
华验字[2021]000734 号”验资报告(募集净额)。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
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6 日、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入“当升科技(攀枝花)新材料产业基地首期项目”及“欧洲新材料产业基地一期项目”,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立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从原专用账户中划转至新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近期办理完毕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状态
当升科技(常州)新材 北京银行马家堡支行 2000004324571466201182 本次注销
料有限公司 4
当升科技(常州)新材 宁波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77150122000012539 本次注销
料有限公司
当升科技(常州)新材 招商银行常州金坛支行 519903407210566 本次注销
料有限公司
当升科技(常州)新材 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 32050162643809000688 本次注销
料有限公司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 中国银行南通海门支行 497576572759 本次注销
限公司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 兴业银行海门支行 408820100100142389 本次注销
限公司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状态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 8110701011702149479 本次注销
份有限公司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 10250000003247304 本次注销
份有限公司 部
三、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欧洲有限公司布鲁塞尔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子公司当升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当升科技(卢森堡)投资有限公司、当升科技(芬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欧洲有限公司布鲁塞尔分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截止日余额 账户状态
(万元)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北 020029642920047194 135,806.76 已开立
股份有限公司 京科技园支行 5
当升蜀道(攀枝花) 中国银行攀枝花 129389500961 0.00 已开立
新材料有限公司 机场路支行
当升科技(香港)投 中国工商银行欧
资有限公司 洲有限公司布鲁 BE06607000403922 0.00 本次新增
塞尔分行
当升科技(卢森堡) 中国工商银行欧
投资有限公司 洲有限公司布鲁 BE92607000404023 0.00 本次新增
塞尔分行
当升科技(芬兰)新 中国工商银行欧
材料有限公司 洲有限公司布鲁 BE17607000403821 0.00 本次新增
塞尔分行
合计 135,806.76
注:余额含节余募集资金 134,730.00 万元及截止披露日节余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及子公司当升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二)、当升科技(卢森堡)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二)、当升科技(芬兰)新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欧洲有限公司布鲁塞尔分行(以下称“乙方”)、中信证券(以下称“丙方”)签署了三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乙方及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拓、李雨修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乙方有权不提供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规2016/679(GDPR)所定义的个人数据。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或签字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或签字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