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30 18:19:1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推选张柏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推选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2. 经审阅张柏忠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张柏忠先生董事长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
3. 经审阅相关资料,张柏忠先生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个人综合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董事长的职责要求。
同意推选张柏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凌根略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
2. 经审阅相关材料,凌根略先生的任职经历、实践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3.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总裁的事宜,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同意本议案。
三、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李向阳先生、刘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
2. 经审阅相关材料,李向阳先生、刘斌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3.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副总裁的事宜,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同意本议案。
四、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杜海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
2. 经审阅相关材料,杜海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3.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宜,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同意本议案。
五、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邓凌云先生具备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规定。
2. 经审阅相关资料,邓凌云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邓凌云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4.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宜,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本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