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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朋微: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22:42:56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5-031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朋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一、 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无锡芯朋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相关治理制度亦作 出相应修订。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修订前 修订后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原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经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20万股,于2020年7月22行人民币普通股2,820万股,于2020年7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
人员的人员。 管理人员的人员。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修订前 修订后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原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的其他方式。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
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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