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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科技: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3 18:59:46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创业路 9 号绿地双子塔 1 号楼 57 层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3565000(总机)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所提供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bse.cn)发布了《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家毅主持。
3.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15:00—2025 年 5 月 3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6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9,76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2024 年度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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