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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内容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04 20:07:40

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内容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
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其他权利。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定。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撤销。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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