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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6:33:28

证券代码:600648 证券简称:外高桥 公告编号:临 2025-026
900912 |外高 B 股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8683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B股 2025/6/16 2025/6/11 2025/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59,912,2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5,969,276.3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B股 2025/6/16 2025/6/11 2025/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元。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5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
币的中间价(1:7.1894)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8683 美元(含税)。
(1)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8683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B 股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
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8683 美元。
(3)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3815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洲海路 999 号森兰国际大厦 B 座 10 楼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1-51980848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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