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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6:14:20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内蒙古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其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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