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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复星医药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06 16:44:39

上 海 復 星 醫 藥(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程
註:在章程正文及條款旁註中: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必備條款》指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原國
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改委」)聯合頒佈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
條款》( 證委發[1994]21號);《證監海函》指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與原國家體改委生產
體制司聯合頒佈的《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證監海
函[1995]1號);《意見》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聯合頒佈的《關於進一步促
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國經貿企改[1999]230號);《上市規則》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頒佈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
券上市規則》;「結算所意見」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曾提供的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係依照《公司法》、《證
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1998]23號文批准,由原上
海復星實業有限公司的五家股東單位作為組建股份有限
公司的發起人,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依法由上海
復星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於1998年7
月10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
照 , 公 司 的 發 起 人 為 : 上 海 復 星 高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上海廣信科技發展公司、上海英富信息發展有限公
司、上海申新實業( 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西大堂科技投
資發展有限公司。
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共產黨組織、開
展黨的活動。公司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 公司於1998年6月25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
通股5000萬股,並於1998年8月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
第三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Shanghai Fosu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第四條 公司住所:上海市曹楊路510號九樓
郵政編碼:200063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
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
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通過,並經有權審批部
門批准。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訂自動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
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
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
有法律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
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
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本章程的
規定向指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條 本 章 程 所 稱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是 指 公 司 的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或經董事會聘
任的與上述人員履行相同或相似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法律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對所
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在遵守有關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上市規則》的前提
下,公司有融資或借款權,包括( 但不限於)發行公司債
券,及有抵押或質押其財產的權利;公司亦有權為任何
第三者提供擔保,但公司行使上述權利時,不應損害或
廢除任何類別股東的權利。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三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依靠法人股股東優勢,廣泛吸收
社會閒散資金,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平衡,支持國家支
柱產業發展,為國家積累資金,為股東增加收益。
第十四條 經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核 准 , 公 司 經 營 範 圍 是 : 生 物 化 學 產
品,試劑,生物四技服務,生產銷售自身開發的產品,
儀器儀錶,電子產品,計算機,化工原料( 除危險品 ),
諮 詢 服 務 ; 經 營 本 企 業 自 產 產 品 及 相 關 技 術 的 出 口 業
務 , 經 營 本 企 業 生 產 、 科 研 所 需 的 原 輔 材 料 、 機 械 設
備、儀器儀錶、零配件及相關技術的進口業務。

第三章 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五條 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
院 授 權 的 公 司 審 批 部 門 批 准 , 可 以 設 置 其 他 種 類 的 股
份。
第十六條 公 司 發 行 的 股 票 , 均 為 有 面 值 股 票 ,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一(1)元。
前款所稱的人民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第十七條 公 司 向 投 資 人 發 行 的 以 人 民 幣 認 購 的 股 份 , 稱 為 內 資
股。公司向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認購的股
份,稱為外資股。外資股在境外上市的,稱為境外上市
外資股。
內資股股東和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同是普通股股東,擁
有和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外資股,簡稱為「H股」。
H股指獲香港聯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
以港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的股票。
前款所稱外幣是指國家外匯主管部門認可的,可以用來
向公司繳付股款的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
貨幣。
第十九條 在發行H股之前,公司股份總數為壹拾玖億肆佰叁拾玖萬
貳仟叁佰陸拾肆(1,904,392,364)股,均為內資股。
第二十條 公司於2012年4月5日經中國證監會2012[444]號文件核准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並獲得香港聯交所批准,公
司H股股份於2012年10月30日於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內資股貳拾壹億壹仟捌佰肆拾捌萬
捌仟捌佰貳拾伍(2,118,488,825)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伍億
伍仟壹佰玖拾肆萬零伍佰(551,940,500)股。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貳拾陸億柒仟零肆拾貳萬玖仟叁
佰貳拾伍(2,670,429,325)元。
公司註冊資本變更需經主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定批准增加資本。
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批准後,根據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節 減資和回購股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10)日內通知
債權人,並於三十(30)日內在符合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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