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6 18: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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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第 0078 号
致: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位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以下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与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就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出具《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2)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并通过《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5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通过内部 OA 系统和公告
栏张贴公示的形式发布《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
示内容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自 2025 年 5 月 14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出具《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7)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会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初始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 名核查对象作为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上述 1 名核查对象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并将该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
配。同时,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将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 万股调整为 10 万
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由 30 人调整为 29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5 万股调整为 620
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序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号 姓名 职务 量(股)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1 张微 董事长、总经理 200,000.00 2.60% 0.01%
2 夏春媛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50,000.00 0.65% 0.003%
周纯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3 理 200,000.00 2.60% 0.01%
4 蔡冬梅 副总经理 200,000.00 2.60%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5 (共 25 人) 5,550,000.00 72.08% 0.38%
6 首次授予(以上 1-5 合计) 6,200,000.00 80.52% 0.42%
7 预留授予 1,500,000.00 19.48% 0.10%
合计 7,700,000.00 100.00% 0.52%
经核查,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已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