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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9:02:03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工作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工
作组负责。公司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工作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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