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9:17:41
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9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 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2024 年 3 月) 修订后(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东冠昊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东冠昊生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于 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于 2008 年
2008年6月11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6 月 11 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440000000024725。 91440000707688515X。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代表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审议确
定。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人以及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责人以及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定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交易方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有的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 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行政法规的规定。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予以提供。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