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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钦:海钦股份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6-09 18:29:37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仅限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进行套期保值。公司以管理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国际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升公司生产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履行相应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的,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第七条 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
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套保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四章 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套期保值决策小组和执行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执行小组”),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决策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细则;
(二)审议批准保值方案及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执行小组的人员组成及授权范围;
(四)决策套期保值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五条 执行小组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经决策小组授权,设置交易人员、采购人员、风控人员以及套保会计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细则;
(二)制订套期保值方案及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告;
(三)在决策小组的授权范围内执行套期保值方案;
(四)定期汇报套期保值的执行及交割情况,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五)负责套期保值相关的日常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核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以下业务流程实施:
(一)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小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报决策小组审批。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套期项目的情况、套期工具的选择、拟投入的保证金、价位区间、套保比例、风险分析、风控措施等。
(二)执行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小组根据决策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向经纪或代理机构下达交易指令。交易人员应及时将经纪或代理机构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传递给执行小组审核存档,并按日对交易记录、保证金使用和交易头寸等信息进行登记,交易台账报风控人员留档备案。
(三)编制套期保值工作报告。执行小组应根据交易台账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月度报表,定期形成套期保值工作报告,报决策小组审批。
第五章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套期保值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
得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合适的套期保值时机与套期保值数量比例,避免过度套期保值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保证金与持仓之间的额度作出合理安排,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规避强制平仓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实施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动态监管,及时、妥善组织紧急情况的有效处理。出现以下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执行小组组长,并上报决策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理:
(一)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本制度要求;
(二)执行小组的交易行为不符合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执行小组有关人员违反具体工作细则或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违反本制度或具体工作细则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套期保值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保密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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