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津投城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6-09 23:45:42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能股份”)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热力”)100%股权及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宜供热”)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1、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津能股份 100%股份、天津热力 100%股权和港益供热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经在本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津能股份 100%股份、天津热力 100%股权和港益供热 100%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上述交易标的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设置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上市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将对置入资产具有控制权;
3、本次交易完成后,拟置入资产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