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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7:36:52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同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向证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已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严格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二) 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三)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或 者 本 制 度 与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存 在 冲 突 时 ,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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