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种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6-10 18:50:34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以及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公司下一年度没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在进行本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年度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如果公司下一年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在进行本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年度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在未能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同时,董事会应当说明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方面产生的有利因素。
(四)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供股东参与表决。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