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及范巷民持有的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6%股权所涉及的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9:13:12
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2
资产评估报告 ......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6
二、评估目的...... 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5
四、价值类型...... 24
五、评估基准日 ...... 24
六、评估依据...... 24
七、评估方法...... 28
八、评估程序...... 38
九、评估假设...... 40
十、评估结论...... 4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42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50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5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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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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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及范巷民
持有的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6%股权
所涉及的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5)第10769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及范巷民持有的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6%股权所涉及的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为拟进行的股权收购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评估范围以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3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并最后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82,417.10万元,总负债账面值为 44,182.87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38,234.23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87,820.00万元,增值额为5,402.90万元,增值率为6.56%;总负债评估值为43,709.52万元,增值额为-473.34万元,增值率为-1.07%;净资产评估值为44,110.48万元,增值额为5,876.25万元,增值率为15.37%。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已全部实缴。
评估值=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该股东持股比例
=44,110.48× 16%
= 7,057.68万元
收益法评估结果: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净评估值为44,703.85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6,469.62万元,增值率为16.92%。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已全部实缴。
评估值=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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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4,703.85 × 16%
=7,152.62 万元
经分析,认为收益法评估结果更能公允反映公司于本次评估目的下的价值。在不考虑少数股权可能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情况下,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16.00%的股权价值为7,152.62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6年3月30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以下事项:
1.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中西门值班室、西门门房、配电系统等 12 处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2 处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部分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企业申报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权属归其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具体详情如下表: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计量单位 建筑面积(m2)
1 未办理 配电系统 砖混 2007/10/1 ㎡ 136.00
2 未办理 车间表面处理 钢结构 2012/4/30 ㎡ 2,411.81
3 未办理 水泵房 简易砖混 2006/7/31 ㎡ 16.32
4 未办理 东大门 砖混 2007/10/1 ㎡ 36.45
5 未办理 西门值班室 彩钢板 2009/3/31 ㎡ 13.28
6 未办理 宿舍(临建) 砖混 2009/6/30 ㎡ 256.06
7 未办理 食堂(临建) 砖混 2009/6/30 ㎡ 100.46
8 未办理 宿舍 彩钢 2021/3/21 ㎡ 648.00
9 未办理 西门门房 砖混 2021/3/22 ㎡ 24.00
10 未办理 托辊试验室 玻璃房 2022/8/31 ㎡ 112.75
11 未办理 卫生间 砖混 2009/2/28 ㎡ 27.00
12 未办理 北门工程(门房) 砖混 2022/8/31 ㎡ 28.00
2.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车辆中,有 2 项未提供车辆行驶证,其中晋 AAY435 跃进客车由于购置时间较早,未能提供车辆行驶证,经核实截至评估基准日仅在厂区内使用;福田载货汽车因在厂区内部使用,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上户手续及车辆行驶证,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产权瑕疵说明,承诺以上车辆权属归其所有。由于车辆购置时间较久,本次按照二手车辆回收价格进行评估。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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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名称及 计量 数 启用日 已行驶 账面价值
序号 车辆牌号 规格型号 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