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6:31:16
证券代码:688176 证券简称:亚虹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 司董事江新明先生的《辞任报告》,因工作调整,江新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江新明先生仍继续在公司任职。具体情况 如下:
一、董事辞任的基本情况
是否继续在 是否存在未
姓名 辞任职务 辞任时间 原定任期到 辞任 上市公司及 具体职 履行完毕的
期日 原因 其控股子公 务 公开承诺
司任职
董事、董事 2025 年 6 第二届董事 工作 高级副
江新明 会审计委 月 20 日 会届满之日 调整 是 总裁 否
员会委员
二、辞任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江新明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三名,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 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 新明先生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江 新明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职责。江新明先生已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事项需 提请公司股东注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新明先生通过泰州东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约 89.85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辞任后,江新明先生
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董事会对于江新明先生在担任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关于补选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徐瑛女士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并同意徐瑛女士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障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章程》《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徐瑛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次调整后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
审计委员会 张炳辉 王文宁、徐瑛
上述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徐瑛女士为公司董事后正式生效,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前,江新明先生将继续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特此公告。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1 日
附件:简历
徐瑛女士,1968 年生,中国国籍。徐瑛女士于南京医科大学取得学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4 年,任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群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
任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市场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任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先后于绿叶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2015 年至 2018 年,任辉凌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事业部高级总监;2018 年至 2024 年,任阿尔法西格玛制药中国区总经理;2025 年至今,任公司首席商务官。
截至目前,徐瑛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泰州东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 50.01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徐瑛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