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20:12:41
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5-045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92号),同意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3,103,448股,发行价格为16.24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995.52元,扣除承销保荐费收到粤开证券转入募集资金人民币676,099,995.64元。扣除本次发行律师费、会计师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 民 币1,759,059.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4,750,369.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24日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857号)。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2023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同意公司
将存放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全部募
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授权管理层及董事
会授权人员与浙商银行、保荐人签订相关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将注销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同时失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账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结合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公司、浙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
荐机构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额(元)
交信(浙江)信息 上海银行股份有 北斗自由流建
03005325969 5,000,000.00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浦西分行 设项目和补充
交信(浙江)信息 浙商银行股份有 3350020010120100 流动资金项目
129,879,680.61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嘉兴分行 373605
交信北斗(海南) 浙商银行股份有 3350020010120100
7,023,696.12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嘉兴分行 374029
注:待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3005325969)剩余资金全部转入浙商银行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350020010120100373605)后,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广州市进行仲裁。双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五、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