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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4 18:20:4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预期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但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 条规定的其他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证
券部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
东损益金额;“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5 日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名单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 2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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