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公告时间:2025-07-17 18:39:11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淼科技
股票代码:688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77号四楼东438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富淼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附表 ...... 2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富淼科技、上市公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耕瑞泓晟 1 号私募证券基
上海耕瑞、受让方 金,以实际备案名称为准)
飞翔股份、转让方 指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报告书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
上海耕瑞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飞翔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持有的公司 6,107,6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约占富淼科
技总股本的 5.00%)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
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主要办公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 77 号四楼东 438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婷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5 年 12 月 03 日至 2035 年 12 月 0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MA1FP0RB0T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31839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管理人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03 日
管理人股权结构 黄婷婷 35.00%,莫慧琴 32.50%,徐磊 32.5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黄婷婷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长期居住地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的永久居留权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第 5.2 条关于“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过户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股份”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17 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
持有的公司 6,107,600 股无限售条件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 16.38 元(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00,042,488 元。二、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 (%)
上海耕瑞 0 0 6,107,600 5.00
三、 《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7日,飞翔股份与上海耕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张家港市凤凰镇,法定代表人为庞国忠。
乙方: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以实际备案名称为准),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77号四楼东438室,法定代表人黄婷婷。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1.甲方是富淼科技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富淼科技22,818,310股股份,占富淼科技总股本的18.68%;
1.2.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
1.3.标的股份,即本协议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6,107,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1.4.为免疑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二)股份转让价格及交割
2.1.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本次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16.38元/股(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0,042,488元。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因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而对本条所述的转让价款进行调整。
2.2.付款安排: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乙方设立的“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成立并通过产品备案,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关于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不再继续履行。
2)首期款: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确认的甲方允许转让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项下乙方拟向甲方购买的全部股份数量)的5个
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3)尾款: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2.3.自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之后享有的一切附随的权利和权益,包括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之后,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如有),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价款。
2.4.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顾问费等)以及印花税等税负(税费按照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3.1.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双方根据本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意见申请,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2)甲方已就本次交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