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公告时间:2025-07-22 21:12:31
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北新路桥”)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6月 2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北新路桥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5〕340 号)等文件的规定,
对发行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2025 年 6 月 23 日)至本承
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为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后续工作,经友好协商,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改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审计机构,并变更签字会计师。
本次变更前,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计师事务所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张炜、周超;本次变更后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计师事务所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杨树杰、骆虹宇。
(二)变更前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相关承诺
针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情况,变更前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所、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公司(所、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所、人)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承诺
1、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4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除变更经办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之外,本次项目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更换的情况,公司及保荐人已出具专项说明,更换前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均已出具承诺函。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宋华杨、张涛,发行人会计师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树杰、骆虹宇,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林可、王丹、李屹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10、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前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如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完成上市之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2025 年 6 月
23 日)后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审核,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 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 丹
经办律师:
李 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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