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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乐种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5:21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71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表
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依法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流程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有决定权,审核同意后并签字后,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单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对相关事项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理由;
(三)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方式;
(四)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其他必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信息涉及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可参照上述内容出具书面说明,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当建立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簿,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簿及相关文件按公司规定存档,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如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含十日),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或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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