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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21:33:36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由董事长朱斌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董事会认真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提请各位董事审议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分配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
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19.59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配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亦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19.59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建筑行业设计 15,487.80
与产品生态平台项目 19,117.44
2 营销展示中心及品牌推广建设项目 3,696.38 2,531.79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22,813.82 18,019.59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的有效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编制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编制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验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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