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7:59:39
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乐凯胶片 公告编号:2025-035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徐志会先生、监事汪玉婷女士、职工监事郎志东先生在第九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第九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是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71号]《关 公司是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71号]《关
于同意设立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于同意设立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的 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股份有限公司,在保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7007101420。 91130000700710142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秘书、总法律顾问。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项、第(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