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菱动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8 20:22:37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关联人......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6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8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11
第七章 补救措施及法律责任...... 12
第八章 附则...... 13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或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或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
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也不得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八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八)有关部门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由关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决定。但该关联交易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交易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并不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但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