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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菱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8 20:22:37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管理...... 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15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18
第八章 信息保密...... 18
第九章 其他...... 19
第十章 附 则...... 22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资料、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资料、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将结合具体需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并同时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有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
中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有关信息年准则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编制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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