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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30 17:05:41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述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 2 个交易日内
根据深交所要求的格式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公司将配合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上述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违规
追究制度。对内幕信息在公告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签订保密协议并按规定报深交所备案,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的罚则进行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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