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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0 19:18:0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
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
程如下: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及时提起 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三)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于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
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
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
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
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
附件:
附表 1.《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模板 2.《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表 1.登记审批表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登记事由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名单 □“是““□“否
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 □“是““□“否
诺函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模板 2.保密承诺函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 人 _________ ( 身 份 证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
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
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
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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