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关于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签订多联多价疫苗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1 16:12:59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6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签订多联多价疫苗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兰研所”)等单位签订了《猪口蹄疫O 型/A 型、猪瘟、伪狂犬病三联疫苗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及《牛口蹄疫 O型/A 型、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管炎三联疫苗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开发猪用口蹄疫等三种疫病多联多价疫苗及牛用口蹄疫等三种疫病多联多价疫苗,合作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任务和分工,各自承担相关费用,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兰研所两方共同享有。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项目、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尽管在前期的研究中已对两款产品进行了初步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试验,但上述两款口蹄疫等三种疫病多联多价疫苗产品最终能否通过农业农村部的行政审批以及产品具体上市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满足养殖户对日益复杂的动物疫病的防控需要,响应市场对多联多价疫苗的迫切需求,公司利用先进的基因工程技术及病毒样颗粒(VLPs)疫苗技术平台等领先优势,与兰研所、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猪口蹄疫 O 型/A型、猪瘟、伪狂犬病三联疫苗”项目和“牛口蹄疫 O 型/A 型、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管炎三联疫苗”项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合作各方基本情况介绍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成立于1957年,隶属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是主要从事口蹄疫、非洲猪瘟、包虫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理论和防控技术研究的国家级科研机构,是动物疫病防控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之一,拥有国家参考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8个(包含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平台9个。拥有我国体量最大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设施集群(4栋、4.42万平方米)等。
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专业从事研发、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并提供咨询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猪口蹄疫 O 型/A 型、猪瘟、伪狂犬病三联疫苗技术开发(合作)
合同》
甲方: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乙方: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研发要求
(1)技术目标:申请并获得猪口蹄疫 O 型(新毒株)/A 型、猪瘟、伪狂犬
病三联疫苗临床试验批件和新兽药注册证书。
(2)技术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注册等要求执行,包括猪口蹄疫 O 型(新毒株)/A 型、猪瘟、伪狂犬病三联疫苗研发、生产及检验用菌(毒)种、细胞研究,生产工艺研究,产品质量研究,中间试制研究,临床试验研究以及新兽药注册等。
(3)技术方法和路线:开展猪口蹄疫 O 型(新毒株)、A 型毒株的筛选与
全面鉴定;构建和表达猪口蹄疫 O 型(新毒株)/A 型、猪瘟、伪狂犬病三联疫苗生产用菌株/细胞株;完成本合同产品疫苗临床前效力研究及安全评价实验;在完成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和检验基础上,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获得
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新兽药注册申请,并最终获得猪口蹄疫 O 型(新毒株)/A 型、猪瘟、伪狂犬病三联疫苗新兽药注册证书。
2、各方的任务和分工
本合同三方确定,各方根据任务和分工,在负责人带领下开展工作,研究开发过程中各方及时协调沟通。
3、不竞争、排他性合作
合作三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以下不竞争、排他性合作约定:
(1)不竞争:本协议生效后,除非三方届时另行约定外,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开发或与其他第四方合作开发本合同约定产品,不得受聘于第四方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及商业经营活动。
(2)排他性:甲方拥有本合同口蹄疫抗原生产用菌种/细胞株、检验种毒及其上述种毒基因的知识产权,不排除与其他方合作本合同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乙方拥有本合同猪瘟和伪狂犬抗原生产用菌种/细胞株、伪狂犬检验种毒及其种毒基因的知识产权,不排除与其他方合作本合同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就本协议产品与其他任何第四方开展合作研究。
4、开发经费及使用方式
甲、乙、丙三方按照协议任务和分工,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5、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签署之后因履行本合同而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甲、乙两方享有,丙方不享有知识产权。
6、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涉诉的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牛口蹄疫 O 型/A 型、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管炎三联
疫苗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乙方: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研发要求
(1)技术目标:申请并获得牛口蹄疫 O 型/A 型、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
染性鼻气管炎三联疫苗临床试验批件和新兽药注册证书。
(2)技术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注册等要求执行,包括牛口蹄疫 O 型/A 型、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管炎三联疫苗研发、生产及检验用菌(毒)种研究、细胞研究,生产工艺研究,产品质量研究,中间试制研究,临床试验研究以及新兽药注册等。
(3)技术方法和路线:开展牛口蹄疫 O 型、A 型毒株的筛选与全面鉴定;
构建和表达牛口蹄疫 O 型/A 型、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管炎三联疫苗生产用菌株/细胞株;完成本合同产品疫苗临床前效力研究及安全评价实验;在完成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和检验基础上,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并开展临床试验;在完成以上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研究基础上,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新兽药注册申请,并最终获得牛口蹄疫 O 型/A 型、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管炎三联疫苗新兽药注册证书。
2、各方的任务和分工
本合同三方确定,各方根据任务和分工,在负责人带领下开展工作,研究开发过程中各方及时协调沟通。
3、不竞争、排他性合作
合作三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以下不竞争、排他性合作约定:
(1)不竞争:本协议生效后,除非三方届时另行约定外,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开发或与其他第四方合作开发本合同约定产品,不得受聘于第四方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及商业经营活动。
(2)排他性:甲方拥有本合同口蹄疫抗原生产用菌种/细胞株、检验种毒及其上述种毒基因的知识产权,不排除与其他方合作本合同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乙方拥有本合同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病毒和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抗原生产用菌种/细胞株、检验种毒及其种毒基因的知识产权,不排除与其他方合作本合同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就本协议产品与其他任何第四方开展合作研究。
4、开发经费及使用方式
甲、乙、丙三方按照协议任务和分工,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5、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签署之后因履行本合同而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甲、乙两方享有,丙方不享有知识产权。
6、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涉诉的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本次合作研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兰研所等单位合作开发的两款口蹄疫等三种疫病多联多价疫苗是公司持续聚焦前沿高新生物技术并提供多元化优质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体现。公司与兰州兽医研究所长期保持深度合作关系,通过将兰研所的基础研究优势和公司的多元化技术平台及产线资源的有机结合,为推进我国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及产业化进程提供了坚实保障。上述两款疫苗均能够实现“一针四防”,有效减少免疫次数,节约免疫资源和防疫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将有助于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全面、高效的疫病防控解决方案,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动保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
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强与兰研所的深度合作,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精准把握流行毒株变化和临床需求,进一步挖掘研发技术平台体系的应用潜力,加速推进其他多联多价疫苗、mRNA 疫苗、合成肽疫苗、VLPs 疫苗等新产品的技术突破与产业化落地,在猪用、反刍用、宠物用、水产用等疫病防治领域逐步形成集群化产品矩阵,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项目、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尽管在前期的研究中已对两款产品进行了初步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试验,但上述两款多联多价疫苗产品最终能否通过农业农村部的行政审批以及产品具体上市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与合作方尽快推进两款多联多价疫苗产品的研发、注册及产业化进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