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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准科技:授权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1 18:34:48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但高于 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50%、但高于 3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50%、
但高于 3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但高于 30%;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但高
于 30%;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但高于 30%。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以及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上条所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
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对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第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按照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员工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相关人员若违反权限因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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